3月24日大理市委政法委·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大理人民广播电视台)FM99.9本期《城市进行时·政法篇》节目嘉宾: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玲娟,和您一起关注:遇到这些纠纷该咋办?《民法典》为您解答! 黄玲娟 大理州律师协会法治宣讲团成员、云南辉进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产管理人 ① 有利于确定遗产范围 如今交易方式多种多样,人们财产的种类也不断增多,股权、股票、债券、网络投资、网络虚拟财产等这些新生代财富形式所涉及的资产价值较大且流动灵活,确定遗产时往往由于无法查明而忽略了该部分财产,对于遗产管理人而言,确定遗产范围,避免财产损失,在继承期间保住遗产的价值,是管理人的职责所在。 ② 有利于保障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并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利益,同时也保障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③ 有助于发生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纠纷的处理 在继承开始后,可能会出现暂时没有继承人或遗产归属尚未确定的情形出现,设立遗产管理人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财产,防止财产贬值缩水,等相应的继承人出现后或遗产的归属确定后再进行继承,若确定无继承人继承遗产,则将无人继承的财产用于公益事业。 据此,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减轻提供搭乘一方的赔偿责任: 一、搭乘人在获得提供搭乘一方允许后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 二、发生了属于提供搭乘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且搭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 三、提供搭乘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提供搭乘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提供搭乘一方因重大过失(例如毒驾、醉驾等)引发交通事故的,提供搭乘一方虽无损害搭乘人的意图,但其行为违背了对搭乘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及搭乘人的生命安全极端漠视,故不应减轻其民事责任。 无偿搭乘,也叫好意同乘,是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提供搭乘一方往往自己也受伤、车辆还受损,在此情况下若还需全额赔偿搭乘人的损失,不仅违反公平和善良风俗原则,也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因而《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无偿搭乘”的法律规则,明确规定“应当减轻”提供搭乘一方的赔偿责任,为公众提供行为指引,以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互信,形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在要求的社会风气。 对于无偿搭乘,黄玲娟律师提醒您: 一、无偿搭乘行为虽能减轻提供搭乘一方赔偿责任,但提供搭乘一方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确保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如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搭乘人须提高安全意识,承担谨慎注意义务,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并检查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及是否处于适驾状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