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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

时间:2024-01-30 22:10来源:高清视频播放器 作者:高清播放 点击: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皖体人〔2002〕69号 各市体育局、编委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皖体人〔2002〕69号


各市体育局、编委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育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2002〕411号,以下简简《意见》)、《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运动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广大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一)《办法》规定的由省体育、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按年度编制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计划,原户籍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的办法,在现阶段仍然是运动员退役后第一次就业的重要保护措施。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研究制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进出畅通的机制。各级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以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确保优秀运动队的稳定。��
(二)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省体育局会同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就业安置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二、积极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
(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对退役运动员给予经济补偿的市场化安置办法成为必然趋势。《意见》规定:“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体育部门要教育运动员转变就业观念,引导运动员主动适应社会的需要,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办法》规定:“鼓励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有关方面应当给予照顾和支持。”��
(四)根据体育运动训练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运动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体育津贴等因素,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基础部分、运龄部分和成绩部分构成(见附件一)。同时根据运动成绩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伤残保险补助金(见附件二)。��
(五)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伤残保险补助所需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由各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设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专项资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弥补。��
(六)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在与原训练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迁出户籍关系后,由省体育部门发给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证书》,享受国家、省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和职业培训。��
(七)对创办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者,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机构应视情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八)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运动员的人事档案由落户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3年,以后实行有偿保管。��
(九)要求自谋职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役运动员,不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养老保险、伤残保险补助金待遇:
1、运龄不满两年的;��
2、要求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的;��
3、所在单位已为其办理因私出国手续的;��
4、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退役的;��
5、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十)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运动员,因工作需要在5年之内回到各级体育局所属单位工作的,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收回所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养老保险、伤残保险补助金。��
(十一)退役运动员要求自找工作(指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省体育局系统)的,可以不列入当年的就业安置计划,给9个月时间自找工作。自批准退役之日起,在9个月内落实接收单位并转出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在9个月内未能落实接收单位的,从第10个月起,停发体育津贴,并允许在1个月内提出自谋职业或列入下一年度就业安置计划的要求。对提出自谋职业要求的,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要扣除自找工作期间已领取的体育津贴。��
三、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鼓励退役运动员升学深造��
(十二)鼓励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高等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其他退役运动员可以报考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使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成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一条重要渠道。��
(十三)为鼓励运动员升学深造,对申请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的退役运动员,给9个月的复习迎考、等待入学时间,并发给体育津贴。如被全日制高等学校录取,退役运动员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和入学手续后,可以按运动成绩,领取一次性助学金,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如未被录取,可以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就业安置计划或自找工作或自谋职业。待安置期间或自找工作期间,不再发放体育津贴。其中,申请列入就业安置计划的,必须服从分配,回原户籍地就业;申请自找工作的,必须在1年内转出人事关系或办理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手续。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要扣除复习迎考、等待入学期间已领取的体育津贴。��
四、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
(十四)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支持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于体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给予积极支持。要积极发展社会急需的职业技术教育,鼓励运动员参加单位自办或委托其他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社会举办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使运动员具备“一技多能”。��
(十五)对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将这些人员作为特殊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服务。(十六)年满16周年以上要求组织统一安置或要求自找工作单位的退役运动员,可以一次性报销不超过2500元的上岗技能培训补贴费。退役运动员要求接受上岗技能培训,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办理调出手续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后,凭专业培训机构或学校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费发票到原训练单位办理培训费报销手续。
五、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
(十七)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要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积极引导并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区体育服务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以及基层体校教练工作。��
(十八)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取得高校教师资格(或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条件),经体育部门推荐,高等学校考察,可安排到高等学校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
(十九)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六名,亚洲体育比赛录取名次,参加世界体育比赛和获得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称号的运动员,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或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条件),经体育部门推荐,教育部门考察,可安排到中、小学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
(二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安徽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皖发〔2002〕24号)精神,退役运动员作为特殊专业人员,安排到高校、中小学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或安排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的其中一项进行。��
六、其他有关政策和工作��
(二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问题。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劳社字〔2002〕29号文件精神,退役运动员从进入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之月起,参加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入企业的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由个人按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退役运动员的劳动(人事)、户籍关系转移后,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除基本医疗保险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十二)在签定劳动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问题。目前,企业已普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体现国家对退役运动员在就业方面的优待,用人单位在接收退役运动员时应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聘用制,对运龄在10年以上的运动员,若本人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运龄不足10年的,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低于5年。鉴于退役运动员转换岗位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用人单位应给予1年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组织他们参加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退役运动员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二十三)户籍迁移问题。对列入就业安置计划的退役运动员,根据《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安置计划,将退役运动员的档案和户籍、粮食关系移送其原户籍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和人事行政部门。”公安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要求自谋职业或已在合肥市结婚的退役运动员,必须将户籍迁至父母、配偶、亲友居住处或自谋职业所在地落户。对自找工作的退役运动员,在落实工作单位后,也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七、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办理正式选招入队手续、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徽省体育局负责解释。�おお�
附件:1、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
2、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一次性养老保险、伤残保险补助金标准�おおお�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标准


退役运动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由基础部分、运龄部分、成绩部分构成,其标准如下:��
1、基础安置费:每人10000元;��
2、运龄安置费:每一年运龄2000元,累计相加。��
3、成绩安置费标准:
(单位:万元)��

名次

比赛层次

 

 

 

 

录取名次

 

奥运会

 

7

 

4.5

 

3

 

2

 

世界比赛

 

4.5

 

3

 

2

 

1.5

 

亚运会、亚洲比赛、全运会

 

4

 

2.5

 

2

 

1.5

 

全国比赛

 

2.5

 

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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