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地域如何: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 旧的氏族组织,从各部落定居阿提卡到梭伦时代止,只是由于混乱的局势和(阿提卡的)部落间的不断的战争,才得以保持下去。拥有固定财产和包括了当时实际居民的城区,带来了具有永久性的要素,这种要素是当时的氏族所缺乏的。 到梭伦时代,雅典人已经是一个文明的民族,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两个世纪了;各行手艺有了很大的发展,海上贸易已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农业和手工业都发展起来,出现了用文字写成的诗篇;但他们的管理制度仍然是氏族的,仍然是野蛮时代晚期那种类型的制度;梭伦以后将近一百年都处于混乱之中。 公元前509年,有了克利斯提尼的宪法(其基础溯源于诺克拉里制度),它一直存在到雅典丧失其独立为止。克利斯提尼把阿提卡分为100个各有明确疆界而名称不同的德莫或城区{townships(wards)}。每一个公民必须在他居住的德莫里注籍和登记自己的财产。这种登记就是他的公民权的凭证和依据。德莫代替了诺克拉里;其居民有地方自治权。德莫特{德莫成员}选举一个德马赫{区长},他保管公共的登记册,也有权召集德莫特来选举行政官和法官,修订公民籍册并登记当年达到成年的人入册。德莫特还选举一个司库并规定税额和征税办法,也规定本德莫应服国家军役的征兵额。他们还选举三十名法官负责审理本德莫发生的、款项不超过一定数额的一切诉讼案。除此以外,每一个德莫都有它自己的神庙、自己的宗教祀典和自己的祭司,祭司也是由德莫成员选举的。凡是注籍的公民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只有出任高级官吏的资格是不平等的。 有机的地域组织的第二层,是由十个德莫组成的一个更大的地区,被称为地区部落——(φυλον τοπικν)。(罗马的术语tribus{特里布斯}——最初意为三个部落组成的民族的“三分之一”——也是这样失掉了它的数字性质而成为地区标志。)每一个地区都以一个阿提卡英雄的名字命名;十个德莫中有一些是分隔的(即不相毗邻),这大概是由于一个原始血缘部落的某些部分分居别处,但又希望把他们的德莫列入其近亲们的地区。 摩尔根把地区部落叫做县{counties},而舍曼[183]则把按居住地和城或乡的一部分而划分的地区部落叫做区(δημοι)或地方(κω-μαι)。舍曼谈到克利斯提尼时说: 他把全国分为100个行政区,名之曰德莫;个别的德莫一部分按小城市或小地方的名字命名,一部分按著名的氏族的名字命名;那些按氏族名字命名的德莫,主要是位于格勒昂特部落所占据的那一部分国土(主要城市雅典及其附近郊区),这里居住着大部分最著名的贵族家庭,而且他们的财产也在这里。早在克利斯提尼以前,就有自称为德莫的区、城和小地方。德莫的数目后来增加到174个;但是关于其最初数目的回忆则是100个英雄,即100个德莫的得名祖先。部落是十个德莫的联合组织。 一切部落或区都是按阿提卡英雄的名字命名的。居民选出一个指挥骑兵的部落长(菲拉尔赫),一个指挥步兵的部帅(塔克色阿赫),一个统率这两者的将军。每一个区提供五艘三楼舰{trireme},大概也选举同样数目的三楼舰长以指挥战舰。克利斯提尼把元老院成员的人数增加到500人,每一个区50人,由各区的居民选举产生。(阿提卡的面积差不多是40平方英里。) 地域组织的第三层即最后一层,是雅典国家,由十个地区部落组成;代表这个国家的是元老院、公民大会、阿雷奥帕格、执政官、法官以及由选举产生的陆海军指挥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