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 应科学有序规划建设,维护原有历史氛围和红色底色,保持原址原貌、体现地方特色,严防不合理开发和娱乐化、庸俗化、过度商业化倾向。 5.2.8 应保护革命老区整体外观风貌,配套旅游设施建设要同红色纪念设施相得益彰,符合红色纪念的特点。 5.3 融合发展 5.3.1 应制定包含保护利用红色资源、发挥红色教育功能、促进业态融合、推动红色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在内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总体规划,并确保该规划的实施。 5.3.2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红色融合业态集聚,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融合发展的业态种类较多,餐饮、住宿、文创、演艺、旅游线路等相关产品应较为丰富。 5.3.3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各类业态应做到在融合机制下各具特色、相互支撑、要素完善,红色旅游应挖掘红色文化、发挥红色教育功能,乡村旅游等业态应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憩配套服务,景区 (点)应做精产品,提供配套游览服务。 5.3.4 宜运用现代智能科技增强产品服务的互动体验和情景体验,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国防教育旅游产品以及红色动漫、红色音乐、红色影视等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应较为丰富。 5.3.5 宜至少有1个影响力较大的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红色文创产品。 5.3.6 应有一定数量的夜间旅游产品,年游客的人均过夜天数指标在年游客总人数的占比中宜不低于50%,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旅游接待人数、旅游综合就业人数、旅游综合收入年均应保持一定增速。 5.3.7 宜通过资源整合形成整体收益,提升对红色旅游投入的积极性,宜通过区域市场收益统一评估、合理确定贡献作用、及时兑现工作绩效奖励等措施提升红色旅游景区(点)、纪念场所(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3.8 宜通过联合产品开发和市场打造形成整体竞争优势,科学确定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旅游综合财政贡献,按比例增加红色旅游资金投入。 5.4 旅游服务能力 5.4.1 应配置类型丰富的住宿、餐饮、购物、休闲等旅游服务设施。 5.4.2 应打通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核心吸引物间公共交通连接,开发旅游线路产品,加强公共服务共享。 5.4.3 宜为游客自助出行提供多种选择,应在重点旅游区域设置数量充足的停车场。 5.4.4 应合理设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旅游公益咨询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功能配置应符合GB/T26354的要求。 5.4.5 应在旅游重点区域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提供全景导览图、区域导览图以及各类旅游信息索引等标志,相关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所有部分)有关要求,标志设置符合GB/T 15566.1的有关要求。 5.4.6 应在旅游重点区域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 5.4.7 公共游览区、活动区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设立无障碍标志,配置符合无障碍出行需求的辅助设施。 5.4.8 公共游览区、活动区应合理配置公共厕所和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5.4.9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景区应出台针对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退役军人、劳动模范等群体的优待措施。 5.5 安全与应急保障 5.5.1 应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制度。针对在高峰期和特殊时段进行的红色旅游活动,制定安全风险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5.2 特种游览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应齐全、完好、有效。 5.5.3 应根据活动和产品的需要,设置安全标志和相关安全说明,并置于醒目位置,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5.5.4 应设有紧急救援机制,配备紧急求救设施设备,建立定点联系医院。 5.5.5 近3年区域范围内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项目和设施,不存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文物保护、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5.6 人才培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