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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出纳侵占碧桂园4800万 花费2300余万打赏主播

时间:2021-11-19 05:38来源:视频播放器 作者:播放器 点击:
近日,一条新闻引起广泛讨论:山东济南一名 90 后男出纳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侵占碧桂园 4800 万,其中花费 2300 余

近日,一条新闻引起广泛讨论:山东济南一名 90 后男出纳在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内侵占碧桂园 4800 万,其中花费 2300 余万打赏主播,1500 余万元进行游戏充值,100 余万用于嫖娼、100 余万用于洗浴中心等等。引起讨论的不仅是基层员工在短短时间内挪用款项之巨,还包括法院对于赃款追缴的处理。该案中,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各个直播平台全额追缴打赏款,而对用于游戏充值、嫖娼、洗浴等的赃款则并未判令追回。

对此,被追缴款项的某直播平台向媒体表示:“随着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相关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也对司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审判水平不断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中,各直播平台方都不知道用户的资金来源,用户在平台进行充值并进行一系列的消费,对于平台来说都属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所得,属于法律应该保护的善意、正当收入。法院认可了游戏平台获得收入的正当性,却对同样提供了网络服务、娱乐消费的直播平台的合法收入予以全额追缴,并快速强制执行。法院的区分裁判标准,确实让我们很难理解。此外,直播平台作为案件第三方,既没有参与调查,也没有参与诉讼,不能作为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执行异议,在整个案件的判决、执行和后续的司法救济中都非常被动。”

同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直播”、“打赏”两个关键词,可以搜到 634 条相关信息。而有趣的则是,多个判决中,对于打赏主播的赃款是否追缴、如何追缴,都有较大差异。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已走入大众生活,直播行业中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正在增加。那么,如何定性网络直播这一商业模式,用于直播打赏的赃款将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来讨论。

打赏主播 2300 余万 各大直播平台被全额追缴

1994 年出生的李某,于 2019 年 7 月在珠海碧优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碧优”)济南大区任出纳。据判决书内容,李某违规持有多个财务网银 U 盾,通过 SAP 企业的管理系统,采取申请监管资金、虚假申请资金下拨、篡改资金下拨单、资金划转等方式,总计挪用了公司 4826.43 万余元。

直至 2020 年 4 月底,渤海银行按规定致电泰安碧桂园核实一笔大于 50 万元的公对私转账,才最终事发。

在一家大型的企业,出纳可以长时间轻易地挪用巨额企业资金已令人吃惊,而高达 4800 余万元的公款的去向更让网友陷入讨论:山东德永会计师事务所证明,李某侵占的公款中,用于主播打赏约 2303.19 万元,游戏充值约 1511.74 万元,娱乐消费、借款给他人等金额约 961.96 万元,合计约 4776.89 万元。

其中,李某在 YY 平台、虎牙直播、西瓜直播、斗鱼直播等多个平台进行打赏,总计打赏的主播有五十多人。其中,在 YY 平台打赏就有一千多万,多用来购买火箭、游艇、棒棒糖等虚拟礼物,并与多名主播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赠与现金和奢侈品。

除此以外,李某在游戏上也挥金如土,他往往通过线下中间人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游戏资源,而不是在游戏官方平台购买。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在直播平台注册后,通过向直播平台充值获得虚拟币,在其对主播人的直播内容感到满意或赞赏的情况下,用虚拟币购买礼物,不同的礼物需要的虚拟币不同,通过刷礼物的方式对主播人进行打赏。即使李某不对主播人打赏,其仍然能够观看直播。李某给主播人刷礼物打赏是其自愿的,未与主播人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无偿、单务合同,形成赠与法律关系。李某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后,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 2300 余万元,其中对一个主播的打赏就高达 1000 余万元,主播在获得高额打赏的同时并未提供合理的对价,未付出相应的劳动,不是善意取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相符。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某向直播平台的充值属于应予追缴的范围,应当予以追缴。但李某在游戏平台充值后,使用了游戏平台提供的服务,无证据证明游戏平台明知充值来源于赃款,在游戏平台的充值不应追缴。

赠与行为还是服务行为?直播打赏性质成争论焦点

根据判决书,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充值游戏的赃款因为使用了游戏平台提供的服务而不予追缴;至于直播打赏的赃款,法院定义为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因此向直播平台追回。

背后的法律依据是,在 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对赃款脏物的追缴作出了直接明确的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