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日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泰国等10个国家及台湾、香港地区的教育、医疗、企业单位建立了密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成立了国际护士培训中心,开办了日语、雅思强化培训班,每年有上百名学生被输送到澳大利亚、英国、日本、塞浦路斯就业、学习,为学生出国学习、就业创造了条件,搭建了平台。 第十五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先后荣获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省级文明单位、国家档案管理特级单位、教书育人先进单位、教育改革示范学校、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文明校园、省级青年文明号、省级花园式单位、爱国卫生先进单位、高校伙食工作先进单位、高校学生宿舍管理先进单位、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秉承“质量立校、人才兴校、改革活校、科研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宗旨,遵循医学教育和卫生人才成长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质量求生存,以改革为动力,以特色促发展,以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为重点,致力于建设“定位准确、办学条件好、社会声誉高、医教研结合紧密、改革突出、辐射能力强”的医学高等专科名校,努力开创医学教育与卫生人才培养的新局面,为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宜卫生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二十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在外国语的学习中,护理(日语护理方向)专业学生实施日语教学,其他专业学生实施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学生改学英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体检中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录取批次 第二十七条 录取原则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