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鲁公发〔2007〕289号)文件要求,新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校本部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进行一次专业调整,以满足专业志愿。 第三十一条 学费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 第三十四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三十六条 医学类中的临床医学、临床医学(麻醉方向)、临床医学(妇幼保健方向)、临床医学(眼视光方向)、临床医学(超声方向)、临床医学(康复医学方向)、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方向)、口腔医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护理、护理(英语护理方向)、护理(日语护理方向)、助产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药学、药学(英语药学方向)、中药、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七条 毕业生可根据当年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政策规定,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录取后进入本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生就业,由省人事厅签发就业通知书或就业推荐书。 第四十条 联系方式 网 址: 电子邮箱:lyyzzb@126.com 咨询电话:0539-8212665 8225584 8075500 传 真: 0539-8211552 8075500 济南校区:山东省济南市二环南路5460号 邮编:250002 网 址: 电子邮箱:sd6305777@163.com 咨询电话:0531-86305777 86305666 86305778 传 真:0531-86305668 82983245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附: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二�?�?九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