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度放宽公益类设施指标。为适应当前公益类设施用地新需求,提升民众生活服务水平,我们适度放宽了部分公益类项目用地指标,如考虑教育用地户外活动场地需要,幼儿园用地面积按不同规模提高了2-5平方米/生;充分分析当前中医院用地趋势,将不同规模中医医院的用地指标分别放宽了7-13平方米/床。 (四)强化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控制。我省土地利用仍然存在粗放利用的问题,尤其在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方面较为突出,提高工业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水平也成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环节,为此,《标准》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两项指标进行了重点修订。对于工业项目用地,为落实建设用地数量和强度双控的要求,在原来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五项控制指标(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的基础上中增加了亩均产值和亩均税收两个产出性指标,为学习借鉴浙江等省经验,推进“亩均论英雄”“标准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为加强指标约束,分行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测算提升,如行业投资强度平均控制指标值是2005年的两倍以上,30个工业行业中有29个容积率有所提高,通过标准的提升进一步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对于农村居民点用地,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闲置空置数量较多、不同地区面积差异较大等现状,按照城郊、远郊、平原、山区等不同类型明确新建宅基地用地标准。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研究制定了农村新型社区用地控制指标。 (五)成果简便易查,便于使用。修订后的《标准》将区域宏观规划控制指标和各行业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集为一册,按建设项目进行分类,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分别规定用地指标,便于项目设计者、项目建设者和土地管理者查阅使用。 四、文件实施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标准》既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过程中确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又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行业、各部门在项目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用地预审、项目报批、土地供应、项目验收、批后监管、用地绩效评估等环节均要严格执行《标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 (二)《标准》既有宏观区域规划指标控制,又有建设项目准入和用地规模上限控制。区域规划控制指标对城镇和开发区规划用地指标进行了规定,所有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循;建设项目准入标准主要是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指标,项目准入前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按照行业类型和生产规模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了规定,所有建设项目都应控制在用地规模标准内,不应突破《标准》确定的用地规模上限。 (三)本《标准》是我省在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地方性标准,是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制定的更为严格的标准。对于尚未纳入本《标准》的建设项目,有国家土地使用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或行业规划、规范等确定用地规模。对国家、省均未出台用地标准且未颁布有关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相关用地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6号)要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四)本次修订未单独制定我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统一执行国家颁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