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 将社会主义先进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以及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势必达到善治的境界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强调以宪法为核心,不仅是提高法治境界、丰富法治内涵的必由之路,更是加强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树立宪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5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又重点突出的宏观部署和顶层设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和完善迈上了新台阶。 ▶▶▶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迈向广义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超越。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静态的法律到动态的法律。从法律体系发展到法治体系,意味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不满足于法律规范的形式完备,而是将法治建设的重点转向动态的法律实施和法律遵行。通过法律的实施机制、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的同步跟进,激活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价值,使之在国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和功能。这层含义上的超越,就是人们通常所认知的从静态法到动态法的发展和演进,也是人们所称的“法治”高级版对“法制”初级版的替代和升级。在该超越中,法治的公式由“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16字方针提升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 二是法治价值观发生了历史性变迁。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分水岭。“法制”与“法治”这两个词表象上而言是用语之争,但本质上乃是法律的功能论或使命论之争,反映了人们对法律功能究竟是采纳“工具论”还是“价值论”的观念分歧和相异见解。 三是通过“体系”一词,对法治的概念进行内涵扩容。法治相对于法制是一个跨越,法治体系相对于法治本身又是另一个跨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命题,不是简单地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动态化和具象化,也不是仅仅提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还在于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作为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到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从而使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内在关联的互动性整体,形成一种包含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双重法治体系发展战略格局。这样,狭义的法治体系便走向了广义的法治体系,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境界。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统一的法治体系,更加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命题中的“中国特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人类法治文明提供的“中国方案”、作出的“中国贡献”。 ▶▶▶ 从良法到善治:提升法治体系的实施境界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有了良法却不能善治,则虽有良法亦徒然无益。就此而言,善治较之良法处在更高的法治境界和层面。我国的法治从内在本质和价值倾向性上说,其达到善治、实现善治是具有可靠的保障的。主要表现在: 其一,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018年3月,中共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2019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决定》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其以人民美好生活为愿景的治国理念,必定引导我国的良法走向善治。 其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决定》的第八部分专门以“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为题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法治各环节的体现和落实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强调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举例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便有助于人民群众在司法审判中直接参与各类诉讼案件的解决,将人民的意愿切实反映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之中,从而使司法审判达到“善治”目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