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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制单位在转制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转制单位进行工商登记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在资产清算完结前也可以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募集上市的股份公司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先行缴纳注册资本,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为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二)转制单位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符合第7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三)转制单位申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0.符合第9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四)转制单位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者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符合第3项规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承诺书》。 十一、优化转制后的布局结构 (一)根据纳入转制范围的事业单位人员、资产情况,本着既努力维持人员、资产、业务稳定,又充分发挥优质资产潜力的原则,分类提出转制后出资人的意见。 (二)按照产业相近、推动转制后企业做强做优的思路,优先支持转制单位向具有优势产业板块的省属企业靠拢聚集。对原由省属企业管理的转制单位,明确其转制后仍由目前省属企业作为出资人。其他转制单位,充分发挥山东国投、山东国惠等平台公司作用,将转制后资产整体划入,通过资源整合、产业优化、改革重组等方式,优化经营资产布局,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二、事业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省属事业单位转制私营企业,除按照本通知第一至七条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关待遇外,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济补偿及社会保险问题。 1.转制单位转制为私营企业的,转制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为编制内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