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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

时间:2026-06-06 13:24来源:高清视频播放器 作者:在线观看 点击: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

  (2)对占用的办公用房,应按规定予以清理腾退。其中,权属已登记在转制事业单位名下的办公用房,应将其权属变更登记至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或主管单位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名下,确实难以腾退的,可设立5年过渡期,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在过渡期内可由转制后的企业租赁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由其原主管单位收回并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或根据需要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3)对车辆、办公设备、家具、专业设备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按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处置收入上缴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软件、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评估价底价协议转让给改制企业;其名下的资质、设计资料由转制单位依法进行变更。

  (5)对债权债务,由转制后的企业按照中介机构财务审计和省财政厅确认价值承继。如债权大于债务,余额由转制后的企业出资购买;如债权小于债务,差额从应缴国库现金资产中相应扣减。

  2.办理程序

  (1)收回或处置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转制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办企业解散清算或国有股权转让事宜,凭清算报告和注销登记证明、国有股权转让证明向省财政厅提出核销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申请。

  (2)资产清查。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具体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报送省财政厅。

  (3)财务审计。省财政厅接到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审计申请后,委托中介机构完成对转制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财务审计,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及转制单位配合。

  (4)损失核销。需要核销资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复。不符合核销条件的资产损失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5)资产处置。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就转制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分别提出划转、协议租赁或公开交易申请,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租赁价格和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予以批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依据省财政厅批复办理资产划转、协议租赁、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事宜。

  (6)事业企业转换时点。省财政厅批转中介机构出具的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审计报告之日,事业单位处理账务,企业承接债权债务,并正式开业运营。

  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工作不中断的前提下,上述各类资产处置和各项办理程序可以压茬进行,并联推进。

  十三、协同推进转企改制工作

  (一)各转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转制方案。转制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要求制订所属转制单位的改革工作方案,对改革时间安排、转企改制形式、国有资产保护和管理、人员安置以及转制后企业的法人治理等事项提出初步意见,报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改革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由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改革工作方案,在1个月内制定转制方案(附人员安置方案),列明资产、人员编制、财务等基本情况,明确改革方式、资产清查处置、人员安置及人事劳动关系处理、经费预留、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制后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实施步骤以及其他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制方案要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意见,人员安置方案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将转制方案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复。

  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之日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资产清查基准日,改革工作方案书面通知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无需再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省政府批复转制方案之日为转制基准日。

  对于本意见印发前省政府已批复转制方案、因故尚未转制到位的单位,涉及人员待遇审核、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