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绝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内信托并不需要注册,因此很难通过官方披露 数据掌握海外信托的具体设立情况。但通过一些经典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华人 设立海外信托日益增多,设立目的也日趋多样化。除了港澳台地区存在大量的家 族信托外,内地设立海外信托的案例日益增多。2002 年 SOHO 中国为了海外上市, 实现资产转移目的,搭建了红筹信托构架。2008 年龙湖地产上市之前吴亚军、 蔡奎夫妇通过汇丰国际信托各自设立家族信托,将即将上市公司的股权转移其 中,使得在 2012 年吴亚军夫妇离婚过程中,龙湖地产的股价并未因离婚案受到 太大波动,成为中国家族企业利用信托处理同类事件的样本。蒙牛乳业董事长牛 根生通过 Hengxing 信托设立海外信托,实现财富分配与投身慈善双赢。
六、一粒种子的破壳困境——家族信托在中国的困境
近几年,境内家族信托取得了一些瞩目的进展,但仍处于蹒跚学步的阶段, 市场上的家族信托产品相对创新性较低,家族信托的发展仍面临困境。
1.家族信托土壤贫瘠
一项制度要有其丰富的土壤作培植,才会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因信托在中 国大陆的发展历史比较短大家对信托的接受度不高,家族信托理念相对淡薄,同 时,信托制度很多方面还不完善,甚至存在一些缺陷(比如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 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 乎都设在海外),因此导致整体家族信托的土壤较为贫瘠,回到本文开篇的那个 非洲卖鞋的故事,具有远大的市场空间,市场基础此上彼下而已。
2.家族信托产品贫瘠
目前我国大陆市场上出现的家族信托产品级别较低,主要为资金信托,与目 家族财产传承所需的家族企业管理及产业承继,乃至子孙的教育、慈善等综合管 理的目的尚有很大差距,与客户的实际需求差距较大。这也是导致家族信托在中 国大陆目前发展受阻的内因之一。
3.法律制度缺陷
目前我国开展家族信托仍存在一些制度性限制。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规定,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 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 信托不产生效力。登记制度缺失是目前我国大陆的家族信托产品囿于资金信托, 而很难涉及“不动产家族信托”和“股权家族信托”的最大制度障碍。因为在实 际操作中,工商和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太认同用信托合同作为财产转移依据,并由 于涉及一些税务问题,故以非资金类信托财产来设立家族信托暂时难以实现。
此外,对家族信托而言,受益人与受益权的处理具有不确定性,构成相应的 风险。家族信托受益人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需分割共同财产,受益人对外负债需 要被执行,都可能涉及对自然人信托受益权的拆分。那么,受益权是否可以继承 或者被执行,法律上如何处理?这将是影响到家族信托设立及维系的一项重要因 素。
4. 第三外汇管制依然严格,阻碍境外资产的信托设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营资本的发展,许多企业家在国外也有巨额投资和 资产,但我国法律对于境内自然人持有外汇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因此如果在境内 设立信托则无法将委托人在境外的资产进行托管,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难以统一 打包于信托资产包,而必须在境外就国外资产单独设立信托繁琐的程序阻碍了拥 有境外资产的企业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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