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公出国(境)经费。在2018年预算安排基础上,实行总额零增长。按照经费来源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市直机关(不含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含市贸促会)出国(境)经费由外事经费列支,经费由原渠道解决;二是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和市贸促会出国(境)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负担。(2)公务接待经费。在2018年预算安排基础上,对项目支出安排的接待费不得超过上年。(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在2018年预算安排基础上,实行总额零增长;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要按照公车改革后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经费只减不增。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要严格执行《长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8〕387号)、《长春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8〕386号)、《长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解答补充规定(长财行〔2018〕388号)等标准。 7. 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足额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项目名称可按目录上浮一级填报,采购规模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常规采购需求的80%掌握。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一上”时单位可比照上年经费渠道选择相应资金来源,对可能开展采购的项目通过自筹采购预算解决,待“一下”后进行相应调整。确有原因需对政府采购的项目和预算进行调整的,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不得擅自调整、违规采购。 8.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各部门要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和本部门编制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研究确定本部门购买服务事项。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部门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管理,灵活、合理确定购买方式,强化预算执行监控,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同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试点要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 9. 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的,应当详细说明新增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和事业发展需求,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10. 电子政务信息化预算。新增电子政务信息化项目须报市智慧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智慧办、市政府办公厅分别就项目是否纳入全市“智慧城市”建设和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予以确认,签署明确意见后报市政府决策。财政部门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意见和两部门审核情况,结合财力情况统筹研究安排预算。 (四)三年支出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在编报2019年部门预算时,同步编报2019—2021年项目支出和专项资金(含转移支付)三年支出规划。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市决策部署,以依法、按程序批准实施的涉及本部门的各项规划和政策为依据,研究确定本部门、本行业2019—2021年预期发展目标,提出部门重大改革事项和政策,拟定分年度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测算提出本部门三年支出规划、分年度资金安排建议和预期绩效目标。分年度预算,应当在三年支出规划框架下细化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当年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相应年度预算;未列入规划的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预算,部门新增支出需求应当在支出规划总体规模内通过调整支出结构解决。对因市委、市政府新批准重大改革、政策事项新增支出,须提供说明和依据。 (五)预算绩效管理。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各部门要在充分论证和测算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绩效目标,认真谋划实施方案,明确资金分月用款计划,随部门预算“一上”程序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实施方案一般包括:项目的主要目标、总体思路、实施方式步骤、资金使用计划(分月用款计划)、开展的主要活动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