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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能源A(000027)(6)

时间:2019-11-06 16:55来源:视频播放器 作者:在线观看 点击:
nbspnbsp (2)加大产权运作力度,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在突出主业的前提下,公司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向金融、证券、

     (2)加大产权运作力度,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加强企业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经 济效益。在突出主业的前提下,公司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向金融、证券、 基础设施、 高新技术领域拓展,紧紧依托能源集团,寻找优良的投资项目,收购优质资产,积极培 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整体实力。

     (3)加强对参股的金岗电厂、上洞电厂、平阳电厂的跟踪管理,充分发挥董事 会的决策作用,及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改善对参股企业的管理方法, 确保取 得较好的投资回报。

     (4)抓好非电项目,增加盈利来源。

     A、努力抓好能源保税仓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积极组织堆场、仓储业务, 拓展 运输、贸易能力,充分发挥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和区域优势,主动出击, 开展各项业务 工作。

     B、加快钦州油库、油码头项目各项剩余工程进度,确保8.8 万立方米油气库上 半年投产,铁路专用线8月底建成;下大力气搞好市场开拓,进一步落实油源,并积极 主动、广泛联系西南各省油气客商,建立稳定、畅销的销售渠道,占领大西南油气市 场。

     八、重大事项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甲方)诉深圳中包投资发展公司(乙方)、 中国包装南方公司 (丙方)一案,1997年6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深中法经一初 字第505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乙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 内归还甲方人民币500万元及其利息(从1994年12月2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 银行同期贷款浮动利率分段计付,乙方和丙方已付甲方的人民币75 万元则从应付利 息中予以扣除),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债务,如乙方 到期无法清偿,则由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方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2月23日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1998年5月本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深中法执字5-223号公告,宣布强制执行。 法院已对其名 下房产进行查封,但由于房产抵押未解除、 二被告一直在躲避债务并搬离原办公地 点,本公司正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执行力度。

     (2)1996年6月6日,本公司在山西介休市大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大 通信用社”)存入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存期为半年的定期存款,截至1998年12月 31日止,大通信用社尚欠付本公司存款本金计430万元。1997年大通信用社向山西省 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款单位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并将本公司作 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12月5日 , 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 1997)晋中经初字第11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与大通信用社间订立并履 行的储蓄存款存单有效,大通信用社尚应向本公司偿还存款本金及其利息,同时, 用 款单位(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不服, 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月12月17日以(1998)晋经二终字第31 号《民事 裁定书》作出终审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 )晋 中经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公司已派专人前往“大通信用社”所 在地向山西省晋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终审裁定书。

     (3)1994年12月8日,本公司与深圳凯成实业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 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东园路的富豪花园A座二层裙楼,建筑面积为3,036 平方米的物 业。合同规定此业务由协宝国际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代理,物业单价为每平方米8, 800元。1994年12月9日,该合同经深圳市福田区公证处公证。

     1994年12月9日,本公司与协宝国际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楼回购合 同书》,合同规定,在本公司支付该物业价款计20,000,000元后, 协宝国际集团(深 圳)有限公司即支付本公司回购定金计3,400,000元。 如协宝国际集团(深圳)有 限公司不能回购该物业,则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楼预售合同执行;如其回购该物业,则 商品楼预售合同自动失效。

     1994年12月12日, 本公司已按合同规定向协宝国际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支付 20,000,000元,并于当日收到回购定金计3,400,000元。

     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协宝国际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未按期回购该物业,本 公司亦未能接收该物业,本公司已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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