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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

时间:2025-02-22 02:30来源:高清视频播放器 作者:在线观看 点击:
印发《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我省林木采伐管理和采伐改革工作,经研究,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改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闽林〔2020〕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林木的采伐、采挖、移植(以下统称“采伐”)管理。

  红树林的采伐、采挖、移植和采摘,适用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林木采伐改革或试点工作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对林木采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工作,强化“减证便民”举措,提升林木采伐审批效能,依法落实林木处置权,切实提升森林经营效益,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集体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采伐限额确实充足的县(市、区),向社会公开限额数量和使用规则后,可直接按照申请采伐先后顺序使用。

  第六条  强化管理和监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对各种盗滥伐林木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七条  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上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八条  采伐限额的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限额;权属分项限额分为国有和集体限额;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额。

  第九条  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但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采伐清理时,可统筹使用其采伐限额,不受分项限额的限制。

  第十条  实行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森林经营方案(含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对其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

  第十一条  因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电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安全运营及日常维护等公共安全,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以及森林抚育、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等计划外特定的林业生产任务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按规定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第三章  凭证采伐管理

  第十二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是采伐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采伐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和管理。采伐证发证机关栏须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审批(许可)专用章。

  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按面积、蓄积控制采伐数量;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按面积或株数控制采伐数量。

  第十三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办理采伐证,并按照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申请采伐证,但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申请办理采伐证。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