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和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竹林的,应当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估。 武夷山国家公园内已依法划定的由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竹林面积不得扩大,因抚育更新需要择伐的,应当符合采伐技术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仅允许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清单规定的林木采伐行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采伐林地上的防风固沙林等沿海防护林,应按照《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采伐以下森林、林木,可不受树种、林种、起源、年龄、坡度、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林分郁闭度的限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确认已列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阔叶树除外)、森林火灾受害木清理、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受害木清理,确需采伐的森林、林木。 (二)经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防控方案(或补充方案)中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经检测鉴定发生的松材线虫病(含高度疑似)确需采伐松木的。 (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已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的森林、林木。 (四)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对需办理但还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和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应在有效期内。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受有效期限制。 (五)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确需采伐的。 (六)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确需采伐林木的。 第二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除治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危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依法先行采伐。但组织抢险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森林、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林木采挖移植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纳入限额采伐管理,并申请办理采伐证,在采伐证上标注“林木采挖”。 第三十条 林木采挖移植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禁止采挖类型和区域:古树名木;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和良种基地内的林木;坡度35度以上林地上的林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采挖的其他情形。 确因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科学研究、公共安全隐患整治、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等特殊情形,应当严格审批。 (二)限制采挖的类型和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森林、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木。天然林仅允许结合经依法批准使用林地的清理和森林抚育进行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林木的,要符合抚育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三)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所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及周边植被,及时回填土壤,防止水土流失,最大程度降低对原生地影响。要科学合理移植林木,提高移植成活率。 第三十一条 依法采集林地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办理采伐证,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采挖移植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属于人工种植的树木(除古树名木外),按照一般树木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挖移植林地上古树名木的,应凭批准文件申请办理采伐证,纳入限额采伐管理。 第八章 采伐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三十三条 采伐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权属清楚、无争议。 (二)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符合规定。 (三)森林、林木所在的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第三十四条 采伐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