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级权限范围: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古树名木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采伐。 (二)福州、厦门、平潭的自贸区和福州新区,按省政府授权的权限范围:古树名木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采伐。 (三)设区市级权限范围: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 (四)县级权限范围: 1.县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和个人等林权所有者申请的林木采伐; 3.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的生态公益林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古树名木采伐、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树木采伐除外); 4.经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防控方案(或补充方案)中的生态公益林松木采伐;未列入上述方案,经检测鉴定发生松材线虫病(含高度疑似)且经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确认的生态公益林松木采伐; 5.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需要砍伐林木并已依法签订补偿协议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采伐; 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确需采伐林木涉及的生态公益林采伐; 7.除以上明确由省级,福州、厦门、平潭的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以及设区市级批准以外的其他林木采伐。 采伐省内跨行政区域插花山森林、林木(省属国有林场的除外),其采伐证由森林、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森林、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等方面,要给予插花山林权所有者与本地林权所有者平等待遇。 第三十五条 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采伐,委托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审核发放采伐证。 第三十六条 采伐申请和审批基本程序: (一)提出申请。采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采伐的,应向乡镇林业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并如实提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材料。 (二)收件受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务服务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收件和受理。 (三)审查审核。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政务服务窗口对受理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审核。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 (四)审批决定。根据审查审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采伐证。 第三十七条 符合采伐证发放条件的,审核发放采伐证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法规及效能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审核发放。 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申请采伐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或委托人身份证明(能够网上验证获取电子证照的,可仅提供相关证件名称和号码,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林木采伐申请书。 (三)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等林木权属凭证。 (四)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以下简称“材料”)。 (五)应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含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可参照《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中的特殊情况伐区调查设计开展)。 采伐遭受自然灾害的林木、零星林木、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国有单位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采挖移植林木的,应按规定附《林木采挖移植设计方案》(详见附表2)。首次采挖后进行假植的,可凭原采伐证再次进行移植,不再重新办理采挖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特殊情形确实无法提供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的,为便民利民,可自愿提交如下有关山林权属资料: (一)因依法代履行采伐的林木,可以提交规定的材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