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细化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经费分类保障机制,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财政将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列入同级预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消防业务经费标准。建立与“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加大消防站点建设、消防装备器材购置、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消防水源建设、消防信息化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等项目经费投入力度。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建设 “十四五”期间,全市应根据城镇发展实际,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分工,推动各旗县区加大市政消火栓补建、改造力度。2022年底前,市、旗县区和建制苏木乡镇应当基本补齐市政消防水源欠账,确保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实现建成区消防供水全覆盖,满足消防用水需求,各地新建道路消火栓配备率到达100%。到2023年,在较大以上行政村设立消防取水口,满足农村消防用水需要。到2025年,全市市政消火栓建有率达到100%,年完好率达到98%,每个旗县区湖泊河流都设立消防取水口和取水码头。 (三)加强消防队站建设 根据各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需求,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站,逐步提高队站建设密度,2025年底前,新增6个消防救援站投入执勤,临河区2个(原牧街消防站、乌拉特大街消防站)、乌拉特前旗2个(乌拉特前旗工业园区消防站、白彦花街消防站)、杭锦后旗1个(杭锦后旗龙宝东街消防救援站)、五原1个(五原团结路消防救援站)。进一步完善消防训练基地各项训练设施,到2022年底前,完成烟热训练设施、燃烧训练设施;到2025年底前,完成火幕墙训练设施、电气火灾事故处置训练设施、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训练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训练设施、高空救助训练设施、受限空间救助训练设施;建设水上综合救援训练基地。
专栏2消防站建设重点 新建消防站7个(一级普通消防站1个、二级普通消防站2个、小型消防站3个、水上训练基地1个); 抗洪抢险专业救援队8支、高空专业救援队1支、地震专业救援队1支、大跨度大空间场所专业救援队1支、石油化工专业队4支、水域专业救援队1支。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 按照“立足实战、弥补短板、注重质量、提升效能”的原则,加强应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城市大型综合体、洪涝、地震、雨雪冰冻等特殊灾害的特种消防车辆和装备配备。2021年底前,全面提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水平,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特勤消防站按不少于45人的标准配备,普通消防站按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标准配备。购置一台56米大跨距举高喷射消防车。2023年底前,全市各消防站配齐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云梯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等6种消防车车型,主城区消防站城市主战消防车配比率达到100%,全市配置3台多功能灭火机器人。建立全市装备专家库,完成全市装备评估论证。2025年底前,按照区域作战划分,完成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火灾扑救专业队装备配备任务。
三、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治理能力
(一)强化消防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将老旧居民楼消防设施改造、消防车通道整治、火灾隐患集中区域治理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由各地政府统筹安排、逐年推进解决。2022年底前基本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问题。根据本地区火灾发生特点,综合运用常态监督、网格排查、专项治理等手段,对煤化工、易燃易爆、大型城市综合体、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文博、老旧场所、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火灾高风险领域开展专项整治;持续开展电动车、电气、生命通道、消防产品、储能电站、新材料新业态等突出隐患治理。健全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机制,每年挂牌整改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教育、民政、文旅、卫健、文物、商务等重点行业部门,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养老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等行业单位定期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