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确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有效发明专利、新确定为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年限超过十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每件资助0.5万元;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上述高价值发明专利出现重叠的以专利号为准最高限额资助奖励一次。 2.对新获得的国际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按标准予以资助: 通过马德里体系新获得注册的商标,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0.5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 在单一国家新获得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0.5万元。 3.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新获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一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对新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的申请者(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6.对新获得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畜禽品种的培育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新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的品种权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方面 8.支持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利转化,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每年资助3个项目(本款专利转化,仅指巴彦淖尔市内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已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在我市实施转化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专利转化项目)。 (三)知识产权管理方面 9.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体系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10.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8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 11.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的一次性资助20万元。 12.对新确定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资助6万元、10万元; 对新确定为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8万元。 上述所称新确定、新获得、新注册、新认证、新认定,是指2021年1月1日后申请主体所确定、获得、注册、认证、认定的。申请主体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和第一品种权人为资助奖励申请主体;申请主体涉及多个申请者(单位)的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多个申请者(单位)共同为奖励申请主体;申请主体涉及多个培育单位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多个培育单位共同为奖励申请主体。 本办法所列资助奖励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奖励: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 (二)已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权,存在品种纠纷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资助奖励的主体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自然人申请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缴费凭证; (四)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 (六)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七)畜禽新品种(配套系)证书; (八)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九)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准文件; (十一)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传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批准文件; (十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批准文件;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