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按照《條例》處罰: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通過境外帳戶逃匯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境外帳戶,造成資金損失的,還應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⑨已停止執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業務收入的外匯,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結匯。 按照《條例》處罰:由外匯局責令改正,撤銷外匯帳戶,通報批評,並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沒有設置相應處罰,按《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法制局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條例》、《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規定處罰: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報送報表的,由外匯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區別情況給予處罰。對年內1次不按期報送報表的,給予警告;對年內2次不按期報送報表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年內3次不按期報送報表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不按要求填報報表或報表不全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作假帳或者不作帳導致報表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以人民幣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上各項罰款每次金額不⑩得超過30萬元人民幣。 [注]按照《條例》處罰:由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