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收外匯資本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的撥款、上級主管部門的撥款、自籌外匯資本金和曆年補充的外匯資本金構成。 股份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實收外匯資本金由開辦外匯業務時股東投入的股本金和曆年擴充股份的股本金構成。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以借入外匯資金充作外匯資本金;也不得以人民幣資本金抵作外匯資本金。 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清退或更換不實外匯資本金外,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的處罰。對逾期不清退或更換的,處以人民幣50,000元的罰款④。 第二十五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必須保證其實收外匯資本金不低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數額。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核減其實收外匯資本金。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實收外匯資本金不足法定數額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補足外,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的處罰。對未按期限補足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暫停其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直至終止其經營外匯業務⑤。 第二十六條 外匯資本準備金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從稅後外匯利潤中提取的補充實收外匯資本金的外匯基金。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逐年從其稅後外匯利潤中提取外匯資本準備金。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實收外匯資本金加外匯資本準備金低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外匯資本金的3倍時,應當將不少50%的稅後外匯利潤補充為外匯資本準備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實收外匯資本金加外匯資本準備金高於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外匯資本金的3倍時,應當將不少於10%的稅後外匯利潤補充為外匯資本準備金。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外匯資本準備金轉為實收外匯資本金。 第二十七條 外匯呆帳準備金是指非銀行金融機構專項用於沖銷外匯呆帳的外匯基金。 外匯呆帳系指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確實不能收回的外匯資金。 外匯呆帳準備金逐年按年末外匯貸款、應收租金餘額的0.3%-0.5%提取,計入管理費用。 非銀行金融機構動用外匯呆帳準備金沖銷外匯呆帳必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四章 外匯業務範圍 第二十八條⑥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 一、外匯信託存款; 二、外匯信託放款; 三、外匯信託投資; 四、外匯借款; 五、外匯同業拆借; 六、外匯存款; 七、外匯放款; 八、發行或代理髮行外幣有價證券; 九、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十、自營或代客外匯買賣; 十一、外匯投資; 十二、外匯租賃; 十三、外匯保險; 十四、外匯擔保; 十五、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 十六、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業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