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檢查的內容和日期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全面檢查,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該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向非銀行金融機構發出全面檢查通知的同時,向被檢查機構提供調查表和索要資料的清單。該機構需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將已填制的調查表和資料清單送回國家外匯管理局。 檢查結束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提出檢查報告,送被檢查機構董事會和有關金融管理部門。 第六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根據需要隨時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重點檢查。 重點檢查可事前通知也可不事前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檢查需要向被檢查機構索要有關資料。 重點檢查結束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檢查報告,送被檢查機構董事會和有關金融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不配合檢查、不按照要求提供資料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暫停經營外匯業務三個月至半年的處罰,並可處以人民幣5,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定期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狀況進行考評。 第六十四條 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考評的內容包括: 一、外匯資產制質量情況; 二、外匯資本金情況; 三、外匯資產負債結構和流動性情況; 四、外匯業務收益情況; 五、外匯業務經營管理能力; 六、執行政策法規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考評每兩年進行一次。具體的考評指標、計算方法、考評索要資料及考評日期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臨時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考評。 第六十六條 考評結束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考評結論通知被考評非銀行金融機構和該機構主管部門及董事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不對外公布或向其它部門提供考評結論,被考評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不得對外公布或向其它部門提供考評結論。 第六十七條 被考評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考評不配合,致使考評無法進行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暫停其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三個月的處罰。B14 第六十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通過檢查、監督和考評,發現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可區別情況給予處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