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並實行外幣分帳制。 第五十一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要真實計算外匯損益,不得將逾期貸款利息、租賃收益等計入外匯收入;不得將逾期貸款利息、租賃收益等滾入本金,並將相應的金額計入外匯收入。 第五十二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要求報送財務和外匯業務統計報表,並保證報表的完整、準確和真實。 第五十三條 報表的種類包括: 一、財務報表 1各種外幣資產負債表及各種外幣資產負債折成美元合并編製原外匯資產負債表(季報); 2外匯資產負債折成本幣與本幣資產負債合并編製的資產負債表(年報); 3各種外幣損益表及各種外幣損益折成美元合并編製的外匯損益表(季報); 4外匯損益折成本幣與本幣損益合并編製的損益表(年報); 二、外匯業務統計報表 外匯業務統計報表分為半年報、季報和月報三類。 各種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種類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 第五十四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設在境外的全資附屬機構的外匯資產與負債情況和外匯業務損益情況,應當反映在其外匯業務的報表中。 第五十五條 年報、半年報和季報報表的報送日期為每年、每半年、每季後第一個月末之前,月報表的報送日期為第二個月上旬末之前,經過註冊會計師審核簽章的年度外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報送日期為第二年第一個季度末之前。 第五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增減財務和統計報表的種類,調整報表的內容。 第五十七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編製報表使用如下匯率: 一、外幣之間的折算按報告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統一折算率折算; 二、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折算按報告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折算率中間價折算。 第五十八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報送報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區別情況給予處罰。對年內一次不按期報送報表的,給予警告;對年內兩次不按期報送報表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從過期之日起每日處以人民幣1,000元的罰款;對年內三次不按期報送報表的,暫停其經營外匯業務半年;對不按照要求填報報表或者報表不全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人民幣5,000元的罰款;對故意作假帳或者不作帳導致報表虛假或有重大遺漏的,給予通報批評、暫停其經營外匯業務半年至一年的處罰,並處以人民幣50,000-100,000元的罰款。 第七章 外匯業務檢查與考評 第五十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自行或者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進行全面檢查或者重點檢查,被檢查機構應當接受檢查並予以配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