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自行與境內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關係。 第三十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在境內中資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 第四十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因業務需要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以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 第四十一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境外帳戶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開戶申請書(包括開戶行名稱、所在地、開戶行的資信情況、帳戶幣別、帳戶性質、帳戶的使用範圍和帳戶的使用期限等); 二、證明開戶用途的檔案; 三、境外帳戶所涉及的外匯業務開展情況的報告;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檔案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的使用範圍限於: 一、境外發債、借款所籌資金暫時存放境外; 二、償還外債之前將償債資金暫時存放境外; 三、境外同業存款; 四、辦理自營或者代客買賣外匯及外幣有價證券業務;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用途。 第四十三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帳戶使用範圍和規定的帳戶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帳戶,其境外帳戶的資金收付情況必須逐筆在境內的會計帳簿中反映。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內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視為在境外金融機構開立外幣帳戶。 對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境外帳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暫停使用境外帳戶、責令撤銷境外帳戶、限期將外匯資金調回境內、暫停其經營外匯業務三個月至半年的處罰,並可處以人民幣10,000棧擔埃埃埃霸姆?睢6雜幸饌ü懲庹駛踴慊蛘卟話湊展娑ㄊ褂鎂懲庹駛В斐勺式鶿鶚У模肪坑泄氐筆氯說腦鶉微唷*?/P> 第四十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外匯同業拆借市場,負責管理、監督非銀行金融機構按規定繳存存款準備金,負責管理、監督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存貸款利率執行情況,負責規定和調整非銀行金融機構各種外匯業務手續費費率的最高限額和比率。 第四十五條⑨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貿易、非貿易結算,外匯與人民幣兌換等業務,所收入的屬於國家的外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移存,所需外匯按有關規定提取。 非銀行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除責令其限期補足外匯資金外,還可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和處以人民幣10,000-50,000元的罰款。對有意通過境外帳戶逃匯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境外帳戶,造成資金損失的,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