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經營外匯業務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覆。 第九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領取,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外匯業務。 第十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外匯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申請擴大外匯業務範圍。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範圍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 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申請書; 二、 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可行性報告; 三、 外匯業務經營情況的報告; 四、 一年來的人民幣和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五、 擴大外匯業務所需增加的外匯業務主管人員和外匯業務操作人員的名單和簡曆; 六、 擴大外匯業務範圍所需場所和設施情況; 七、 原《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八、擴大外匯業務範圍需要增加外匯資本金的,須提供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指定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實收外匯資本金驗資報告; 九、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檔案和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到非銀行金融機構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的申請書後,應當予以審核,並自收到擴大外匯業務範圍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批覆。 第十二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擴大外匯業務範圍一經批准,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換領《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逾期不換證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新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方可經營擴大的外匯業務。 第十三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後,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六個月不經營外匯業務的,視為自動停業。國家外匯管理局收回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第十四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可以申請停辦外匯業務。 非銀行金融機構停辦外匯業務應當在擬停業日六十天前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 停辦外匯業務的申請; 二、 由其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簽署的同意停辦外匯業務的檔案; 三、停辦外匯業務的詳細說明書(包括停辦外匯業務的原因和停辦外匯業務後債權債務處理措施、步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