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末质押借款419,260,697.69元,该借款质押物和保证人为:a、质押物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500万流通股票及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缴出资178,750,000.00元对应的股权全部质押;b、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提供保证。 (2)期末质押借款7,700,000.00元,该借款质押物和保证人为:a、质押物为湖州明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84,330,000.00元的应收账款;b、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其中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7,700,000.00元。 注2:抵押借款1,766,449,271.47元既是抵押借款又是保证借款,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766,449,271.47元。 (1)509,629,032.66元借款中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509,629,032.66元,该借款的抵押物和保证人为:a、由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拥有的8条贵金属铂金通道资产提供抵押担保;b、本公司为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66,177,228.09元借款中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266,177,228.09元,该借款的抵押物和保证人为: a、保证人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下4.5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借款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的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b、地上建筑物、机器设备(含4条贵金属铂金通道)抵押物评估价值为1,055,713,019.27元。 (3)416,416,630.86元借款中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为416,416,630.86元,该借款的抵押及质押担保: a、由东旭(营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16号、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67号、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34号、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60号、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11号、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25号、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69号、营房权证沿字第F20150301747号房产作为抵押;b、由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为东旭(营口)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c、提供4,000.00万股质押担保。 (4)246,265,596.96元借款中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金额为246,265,596.96元,该借款的抵押物和保证人为:a、由抵押人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可抵押的本项目形成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等建筑物、机器设 备(包括三条贵金属铂金通道)等提供抵押担保;b、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及李兆廷、李青夫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248,768,782.90元借款中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金额为248,768,782.90元,该借款抵押物和保证人为a、由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芜开(工)国用2013第020号、芜开(工)国用2013第021号、芜开(工)国用2014第008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及项目建成后的固定资产;b、本公司为其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23,380,000.00元借款中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金额为23,380,000.00元,该借款抵押物和保证人为a、价值1544万元的机器设备;b、重庆京华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孙公司重庆旭福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55,812,000.00元借款中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金额为55,812,000.00元,该借款的抵押和质押担保:a、由福州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9,836, 096.94元的存货作为抵押;b、提供价值152,423,189.90元的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注3:保证借款1,270,292,069.82元,其中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270,292,069.82元。 (1)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辽宁东旭三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192,00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92,000,000.00元;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李兆廷、李青为本公司51,000,0 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1,000, 000.00元;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李兆廷为本公司400,00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00,000,000.00元;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188,000,0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重分类到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88,000,000.00元。 (2)期末借款99,370,000.00元,重分类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99,370,000.00元,该借款质押物和保证人为: a、质押物为四川东旭繁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b、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