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愿不敢余欠条据公布,是你的自由。你是强势者,不是原集资老师,你就是这起冤假错案的原办案干警即始作俑者!有什么拿什么余欠条据公布?戏法也难变吧?你可以亲自了解了解现在在系列事实证据面前,了解了前后事实真相后的原集资老师们.教育系统.法院系统以及政府部门的看法说法,是不是跟你的看法说法完全不一样!?
2011-11-26 23: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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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qw!!!!
南海万里波涛 发表于 2010-8-30 23:52 就是说已经坐了两年聋子班房了,才记起你被关着的事!?????? 天下奇闻!!!!!!!
2011-11-28 1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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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qcylsyl
梅林桥镇不平人:申诉理由不成立 第49楼 易俗河镇老教师:对犯罪行为不应该姑息迁就! 第61楼 以上两位网友讲话风格【实际是一个人吧】, 人家充其量就那么一点事,你把他整的一无所有了,仅仅留着光光的一条命而已,你还叫嚷整的不够!小小污点硬楸着永远不放,真是青出于蓝呀!
2011-11-28 17: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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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原
有18个案子已经开始重审,说明冤案不少,中院真的搞不赢。这位郭师傅还没排上不奇怪,估计排上号还需要一段时间,因为我的冤枉比你还大些,等也等了很久了,至今还没有排地上。 请问市中院的领导:既然没有指标限制,是不是在这说说案情,如果真的是特别冤的案子就可以优先?
2011-11-29 01: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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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j!!!!
穷山恶水多刁民 发表于 2011-11-29 00:24 就是说已经坐了两年聋子班房了,才记起你被关着的事!?????? 只顾及抓人,不及时办案,追求抓人数量,政绩。 真是天下奇闻! 是不是当年湘潭县公安局只顾及抓人,来不及办案,追求抓人数量和政绩的大跃进啊!????
2011-11-29 11: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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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10017
八问湘潭县政法委书记:实事求是办案原则还要不要? 流浪者一个发表于 2011-11-29 15:48 1楼 注册时间:2007-12-22 [加为好友] [发短消息] 流浪者一个 当前离线 头 衔:三级网监 威 望:0 红网币:104941 魅 力:6 发帖数:20493 精 华:4 经 验:65663 等 级: [复制链接]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尊敬的湘潭县政法委书记:您好! 首先要感谢县政法委对“政法委公检法联席会议定罪办案模式弊端之大”的网贴的回复。但这个回复与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说明相差太远!此贴涉及的案子虽是您几届前的县政法委书记经手办的案子,与您没有任何关系,但您作为现任湘潭县政法委书记,还是应该有权,有能力,有义务,也非常应该对此案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应对和说明吧。 回复中存在如下疑问: 一: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2月28日的起诉书改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首问书记大人:这是不是意味着以集资诈骗罪抓捕郭志强抓人抓错了? 二: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抓人时为什么没有先调查落实一下情况?比如带头告状的刘义云以已经结清债务的假欠条骗得领导批示,实际上当时公司并没有欠刘义云一分钱的情况为什么不能调查落实一下情况? 再问书记大人:难道公安局只凭道听途说就执法抓人? 三: 郭志强被抓进看守所后,办案干警楚xx宣布:你郭志强犯下天大的集资诈骗罪,这次你不死【意思不判死刑】也这辈子别想出牢房了,老实待着吧!后来确实一待就是两年,第一份起诉书才姗姗来迟。 三问书记大人:你们公安系统都是这样靠吓唬当事人办案吗?你们公安系统抓人时连什么罪名都不需要推敲确定吗?你们公安系统让当事人坐了两年聋子班房后,因为罪名系莫须有,本来应该还当事人自由,可你们将错就错,想想别的办法改个别的罪名顶替使错抓合法化,你们的办案风格难道不是愈加其罪,何患无辞吗? 四:据说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子是湖南省督办的案子,对他进行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听说他当年在里面因为没有牙膏洗衣粉手纸之类生活必需品想叫家人送都遭干警训斥和拒绝。 四问书记大人:这三不准看押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种野蛮的非人的做法是不是对嫌疑人的基本生活权人权的剥夺和侵犯? 五:回复中说根本不存在只是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更不存在政法委拍板定调把当事人的罪搞重一点,增加涉案金额和将已处理的另一犯罪合并审理达到判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回顾一下事实经过: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2001年8月7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才收到第一个起诉书【严重超期羁押已是既成事实。另后来据内部人士透露,此起诉书涉案金额46万,法院最多能判一年徒刑】;县委政法委分管执法监督的副书记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干警召开的专题联席会议;2003年4于28日莫名其妙又一个起诉书【即第二个起诉书,此起诉书涉案金额改为380多万,比第一个起诉书增加8.4倍,另加进了一个外地公安已处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这个起诉书法院判决并执行的三年有期徒刑】。 五问书记大人:在有吻合的时间[2003。2。28-2003。3。7-2003。4。28]和事实面前,政法委有必要再次否认吗?前后两个起诉书区别之大的原因不是为了欲加其罪,罗织罪名外,还有别的合理的解释吗? 六: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当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三方协商同意,赔偿厂方22万,办案机关罚款3万后放人。在当时那个年代办理这类经济案子的社会环境和惯例看,比较普遍。 六问书记大人: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问题,7年后本地公安重复搜集.罗织罪名,让法院再判1年罚2000,难道不是一个不可思议的冤枉吗? 七:嫌集资诈骗罪抓错人了,搞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替!众所周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典型特征是向社会不确定人员对象吸收存款。而当年的教师内部集资系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主管部门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更不是郭志强的私家个人行为。 七问书记大人:给郭志强搞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顶替!难道不牵强附会?同样不恰当吗? 八:当时县委政法委分管执法监督的副书记于2003年3月7日召集公、检、法分管负责人和承办干警参加政法委公检法联席会议。 八问书记大人:其冠冕堂皇的“统一了执法思想”实际与政法委公检法联席会议拍板定调定罪办案难道有任何细微区别吗?
2011-12-01 0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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