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2-02-20 19: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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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敬光
一些犯法的人总是为自己喊冤叫屈,难道就不能在喊冤叫屈前要反省一下自己吗?要怎么样才算充分的证据?在公安局,检察院那证据不确凿,会把案件送到法院去吗?我想在法院的档案室里有丰富的证据。不然敢送你到牢房去?警官办错了案抓错了人可是要追究责任的。 而且驳回申诉通知书上也写清了,你的集资对象可不只是老师哟。你自己难道没参与其中?不管教育局的别人要不要负责,你自己可是逃不掉呀。你八问政法委,现在又十问刘院长,我总觉得,你作为一名教师,制造、销售假酒的做法不地道哟。
2012-04-05 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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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谁最接受不了流浪者一个平反的,楼上说的楚宇峰算第一人。由于“善于”办理疑难案件,从一个普通干警升迁到所长,大队长等职。既得利益者无疑!不难理解他的系列与众不同的发言。看看他的办案过程: 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2001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2月28日的起诉书改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郭志强被抓进看守所后,楚宇峰宣布:你郭志强犯下天大诈骗罪,不死【不判死刑】,也这辈子别想出牢房了,老实待着吧!后来确实一待就是两年,第一份起诉书才姗姗来迟。将错就错,改个别的罪名顶替。 郭志强涉嫌集资诈骗罪,故实行三不准看押【即不准通信,不准接见,不准打电话。】连牙膏洗衣粉手纸之类都在拒绝之列。 为了解决超期羁押难题,楚宇峰把政法委“请”出来圆场,罪搞重一点,由46万增加到380余万涉案金额和将7年前已处理的另一外地案子罗列进来。合判三年有期徒刑了事。 教师内部集资系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主管部门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这些情节事实证据一概不顾。 公检法一个鼻孔出气!
2012-06-13 16: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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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yjfy
复119楼网友发言: 17楼发言还是能说明很多问题的 1:说到平反会涉及方方面面的人,正如此发言说的:“警官办错了案抓错了人可是要追究责任的。”故想翻案是难上难,楼主必须有足够的心理准备。 2:这个事时间很长了,大家都很清楚,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真实事实是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后,主管部门有集体研究决定,有主管部门的集资通知,有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在教师大会上的动员,有主管部门的行政盖章担保,有主管部门委派的专职教师专门负责每笔集资的办理,属于联校辖区内教师定向的对象确定的内部集资行为【有证据1.2.3.4.5.6.7.8.9.10.11.12.13作证】,非申诉人个人行为,纯单位行为。所谓法院证据确凿,证据是什么?摆不出一件证据,纯粹子无虚有。你楚某人摆不出证据,也可以把当事人的13套证据推翻呀!你能说出那一套证据不是历史事实吗?做不到,只是强词夺理,睁着眼睛说瞎话,你楚大队长太过分了吧!你想一手遮天吗?做不到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难看出 :上述情况,就算是个人行为,也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何况系单位行为?这个问题的性质是,教育局的头头及下面个人按最高院的规定,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这种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平反是应该的。 4:至于销售假酒,达成并执行了三方谅解协议,连原办案单位都未继续侦办并且按公安部相关规定属于事实撤销的案件,湘潭县人民法院居然在事过7年追判申诉人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元,纯粹愈加其罪,冤情显而易见。 个别当年办案人员为自身那点“面子”执反面论调,不足为奇。相信此案事实证据面前会得到公平公正的纠正,受害人最终一定有重见天日的一天。
2012-06-13 20: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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