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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潜规则:再审复查案子需要(26)

时间:2023-02-27 17:36来源:视频播放器 作者:播放器 点击:
这个事件怎么看,楚宇峰的多数发言属于上贴所指的一种极端化思维。其根本不理会冤屈者一方的所有新的事实证据,只要是公检法定的案子,好像无错案

    这个事件怎么看,楚宇峰的多数发言属于上贴所指的一种极端化思维。其根本不理会冤屈者一方的所有新的事实证据,只要是公检法定的案子,好像无错案可言。照此极端思维方式。世上则无错案需要纠正了。
  楚于峰的极端思维固守一隅而放弃全面、客观、公正的视角,仅从一个角度、一个方面、一个层次看问题,遮蔽了其他角度、方面和层次。事实上肯定是站不住脚的!

2012-06-15 16:04:45

0

zjml!!!!!

        对申诉人提供的16套最新证据竟无一进行调查核实程序,更谈不上任何认定。
                证  据  目  录


 证据名称
 证据目的
 
1
 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责任目标管理合同书两份

关于贷款抵押、担保的协议一份
 证明教育服务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主管部门开办并全权所有,不是私人企业,不属个人所有。
 
2
 工商查询结果
 证明教育服务公司为集体所在制企业,不是私人企业,不属个人所有。
 
3
 教育局批复
 证明教育服务公司是湘潭县教育局批准成立的,不是私人企业,不属个人所有。
 
4
 湘潭县易俗河区联校关于集资的通知
 证明教师内部集资是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行为,当时的具体业务经办人是吴秋元老师,不是郭志强的个人行为。
 
5
 内部集资卡
 证明教师内部集资的主体是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并由公司主管部门易俗河区联校提供担保。
 
6
 致湘潭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政法部门的请愿书
 证明郭志强被羁押期间,民间争议大。同时证明发起教师内部集资的主体是当时的主管部门易俗河区联校,开展教师内部集资的主体是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均不是个人行为。
 
7
 旁证材料
 当年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颜仁寿、曹信春、刘桂华、王再秋等老师的证明材料,可对证据1、2、3、4、5、6进行旁证。证明郭志强当时是由联校从麦子石中学调至教育服务公司任法人代表,由联校发放工资,并由联校调派公办教师吴秋元专门负责教师内部集资工作。
 
8
 湘潭县人民法院(2001)潭易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该生效判决书认定证明郭志强当时代表公司自愿且有能力偿还该债务,故不应将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可郭志强无能力偿还该债务时,则应该将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9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7)雨法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
 该生效判决书认定根据198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七)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规定,证实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不足五十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的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
 该生效判决书认定证明郭志强系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经理,在与原告的借款纠纷中是一种职务行为,该民事责任应由湘潭县教育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11
 湘潭县人民法院(2006)潭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
 该生效判决书认定教育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1986年12月3日成立,全部资产为梅林桥镇联校投入、教师内部集资和公司多年的积累构成。同时认定:郭志强与教育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虽被告出具的是收取教育公司法人代表人郭志强将会的现金及财物,但郭志强是基于履行教育公司与鼎立公司所签订的《办理承兑汇票产权抵押合同》而产生的职务行为,不属于其个人行为,教育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权利、义务应由其主管单位享有和承担,其主管单位应当作为本案诉讼主体,而郭志强不是适格的主体。
 
12
 荣誉证书
 证明教育服务公司非个体企业
 
13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县教育局回复
 证明企业与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
 
14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5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两份
  
 
16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06-16 18:08:20

0

201206211402

  刘院长及相关法官是否翻阅了124楼所说证据内容?如系真实事实,确系错案无疑!如与事实相悖,则应一一列举驳回! 

2012-06-21 14:05:22

0

jwcj

刘院长及相关法官是否翻阅了55楼所说证据内容?

2012-06-22 12: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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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求是123456

 刘院长及相关法官是否翻阅了124楼所说证据内容?如系真实事实,确系错案无疑!如与事实相悖,则应一一列举驳回!  

2012-09-08 21:12:49

0

另类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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