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有条件的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替当事人打印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手写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另复印两份,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所持的离婚协议书上加盖第2.13.2款规定的印章,并填写登记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骑缝处同时加盖该印章,不填写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不盖印章。 10.7 婚姻状况审核 当事人户口簿的婚姻状况记载应当为“已婚”或对方当事人姓名。 ——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记载为“未婚”、“未说明”等,男女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并提交双方结婚证或第10.8.2款证件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户口簿的婚姻状况记载为“离婚”,当事人提供双方结婚证或第10.8.2款证件证明材料的,并且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无该结婚的离婚记录、该结婚登记后的再结婚记录、补办结婚记录的,双方当事人作出婚姻关系仍存续的声明(附录A6)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有该结婚登记的离婚记录,或当事人已诉讼离婚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户口簿的婚姻状况栏登记配偶姓名,但与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提供与该姓名相关的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等佐证材料,或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有与该姓名相关的离婚登记信息的,且上述离婚证件或离婚登记信息的生效日期在现所提交的结婚证的登记日期之前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 10.8 当事人遗失结婚证的离婚登记要求 10.8.1 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10.8.2 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 ——结婚登记不在本省办理,或在本省办理、但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其结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可以先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提供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并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结婚登记是在本省内办理,并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内查询到的相关结婚登记信息,与当事人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一致的,当事人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显示的相关信息办理离婚登记,并从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相应的加盖水印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信息资料用以存档。 10.9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10.10 颁发离婚证程序 颁发离婚证,婚姻登记员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等;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有照片页面骑缝加盖第2.13.3款规定的印章。 ——注销后的结婚证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存档。 ——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10.11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11 补领婚姻登记证 11.1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或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与现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11.2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1.3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当事人在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或离婚;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4.1.1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或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加盖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11.4 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时,当事人仍持有的原结婚证(离婚证)的,应当同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原结婚证(离婚证)。 11.5 委托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11.5.1 委托补领时应当提交的证件材料: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