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3.1款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婚姻登记员的综合素质教育、日常业务培训。 3.3.2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按省民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由地级市以上民政局统一编号、颁发。编号填写样式: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为“地级以上市名称+婚登+3位数编号”,即“××婚登×××号”,如“广州婚登001号”; ——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为“地级以上市名称+婚登训+3位数编号”,即“××婚登训×××号”,如“广州婚登训001号”。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遗失的,按原持有证件号补发。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对婚姻登记员和工作人员入职、离职、退休等信息造册备案。 3.3.3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着制式服装,形象庄重,行为规范,语言文明,热情服务,佩戴婚姻登记员信息标识、在办公桌面摆放人员信息工作台牌。 4 证件(证明)材料和照片要求 4.1 登记时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4.1.1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1.2 办理结婚登记时,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香港居民应当提交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应当提交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应当提交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委托第三人办理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前款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华侨应当提交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应当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4.1.3 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 4.1.4 办理撤销婚姻时,当事人应当提交: ——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2 证件材料要求 4.2.1 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