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11.12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填写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上的个人信息按照当事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填写。 ——一方当事人补领离婚证且无法提交对方当事人现持有的身份证件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的对方信息按照离婚登记档案上记载的内容填写,离婚登记档案上无对方身份证件号码的填写“无证件号”。 ——根据当事人申请补领的原因,在婚姻登记证的备注栏分别填写: “结(离)婚证遗失,补发此证。××××年××月××日” “结(离)婚证损毁,补发此证。××××年××月××日” “结(离)婚证与身份证件上个人信息不一致,补发此证。××××年××月××日” 11.13 补发婚姻登记证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向当事人或被委托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 ——见证当事人或被委托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提交原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在该证有照片的内页上加盖本规范第2.13.4款规定的印章。注销后的婚姻登记证原件退还当事人,复印件存档; ——将补领的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11.14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发: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也无相关证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明确表达本人婚姻意愿的; ——当事人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摆酒结婚、未曾办理结婚登记的而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经办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声明登记日期内的婚姻登记档案号连贯完整,但查无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婚姻登记证的;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离婚或丧偶的; ——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但申请补领时已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的; ——当事人在诉讼离婚生效后,申请补领离婚证的; ——当事人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依据当地法律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的; ——当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记已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要求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 ——当事人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效情形尚未消失,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同一对当事人重复办理的结婚登记(含同一当事人使用不同身份证件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的; ——其他不符合补发条件的。 12 婚姻登记档案 12.1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本部门经办的婚姻登记档案。 12.2 收集整理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离婚、补领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当天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当天完成归档,确实需要延迟的,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12.3 归档 ——婚姻登记档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记性质分类,分为结婚登记类、撤销婚姻类、离婚登记类、补发婚姻登记证四类。归档按照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和补发离婚证分类归档。 ——人民法院作出与婚姻相关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后,将生效司法文书送达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司法文书建档、归档,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婚姻登记档案扫描并存到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 ——当事人提交了结(离)婚电子证件照片的,可以直接存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 ——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现场为婚姻当事人拍摄头像,并存入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作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资料。 12.4 保管 婚姻登记档案保管年限为100年,有历史价值的应当长期保管。 12.5 利用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