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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12)

时间:2023-06-27 21:04来源:高清视频播放器 作者:视频 点击:
——记载着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信息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

  ——记载着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信息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并书面说明原因。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未记载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婚姻登记档案:所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当事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同时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两名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和亲属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据;因姓名使用同音字、非规范汉字,出生日期使用公历农历等原因,导致现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出具以上证明。

  ——因书写错误,导致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公民身份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已与公安等部门联网,并可通过共享平台查证相关变更信息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2 军人

  ——现役军人所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或军人证件号码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由团级以上部队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备注栏予以说明,或出具证明。

  ——退伍军人或者转业军人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军人证件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不提交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所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退伍或转业前所在部队、现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信息与现持有身份证件记载信息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其他经婚姻登记机关查验有效的证明材料。

  11.9.3 华侨

  当事人持中国护照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档案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一致,婚姻登记档案上的“身份证件号”一栏填写护照号码的,书面说明原因后,可以补领婚姻登记证。

  11.9.4 人员身份变更或护照更换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时为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或者外国人、华侨换领新护照等导致所持证件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第4.3.7款至第4.3.9款的规定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11.10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的,申请补领结婚证情形:

  11.10.1 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可告知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1.10.2 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950年5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期间结婚的,法定婚龄按照“年头”计算。自当事人出生当年算起,男方达到第20个“年头”且女方达到第18个“年头”的1月1日,为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980年12月31日前结婚,但到1980年12月31日仍未达到当时法定婚龄的,按照198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计算法定婚龄,男满22周岁且女满20周岁,为双方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1.11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查验本规范第4.1款规定的相应证件;如有必要,可以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并进行笔录,由当事人阅后签名、按指纹并书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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