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以当事人满意为核心的颁发结婚证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评估颁发结婚证仪式质量和水平,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并采取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15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15.1 为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辅导服务。 15.2 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内容 15.2.1 婚前辅导 ——帮助辅导对象明晰自己及配偶的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建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了解原生家庭对婚姻的影响; ——婚前心理评估或心理辅导 ——婚前心理调适建议; ——婚姻发展规律的知识指导。 15.2.2 婚姻家庭关系辅导 ——婚姻、家庭质量评估; ——婚姻、家庭冲突调适; ——情感危机处置; ——亲子关系指导; ——重大变故处置。 15.2.3. 离婚劝导和调适 ——现状评估; ——原因分析; ——挽救婚姻评估; ——离婚心理、情感、行为等调适。 15.2.4. 法律咨询 ——婚前法律咨询; ——婚内法律咨询; ——离婚法律咨询。 15.2.5 其他与婚姻家庭关系相关的辅导、咨询服务。 15.3 婚姻家庭辅导对象 ——结婚当事人 ——离婚当事人 ——辖区内婚姻家庭及其成员。 15.4 婚姻家庭辅导室设置 ——应当设置在婚姻登记机构办公场地内; ——每间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具有较强的私密性; ——室内布置应当温馨舒适,配备办公桌、椅、谈话的沙发、茶几、档案柜、心理辅导设备等; ——室内悬挂接受辅导须知、辅导服务流程、辅导员简介、投诉建议电话等,张贴有关婚姻和谐、家庭和睦的宣传画、箴言; ——室外设有醒目的指示牌,方便识别。 15.5 开展方式 ——婚姻登记员考取相关专业资质兼任家庭辅导员; ——政府购买服务; ——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 15.6 婚姻家庭辅导员 ——具备社工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律师资格;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备一定社会阅历。 15.7 婚姻家庭辅导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工作证应载明辅导员姓名、照片、专业特长、服务机构等信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