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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8)

时间:2023-06-27 21:04来源:高清视频播放器 作者:视频 点击:
6.3.1 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

  6.3.1 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Jaaaaaa-bbbb-cccccc”(其中“aaaaaa”为6位行政区划代码,“bbbb”为当年年号,“cccccc”为当年办理婚姻登记的序号)。“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L”。“补发结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J”。“补发离婚证字号”开头字符为“BL”。

  6.3.2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明确字号使用规则,规定各登记处使用号段。

  6.3.3 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改为9位(在县级区划代码后增加三位乡镇代码),其他填写方法与上述规定一致。

  7 监督管理

  7.1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

  7.2 婚姻登记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使用非省民政厅印制的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发现本辖区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7.3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登记证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7.4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等情况除外);

  ——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要求当事人提交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

  ——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或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

  ——违反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

  7.5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撤销婚姻登记管理员资格,并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承办人进行追偿。

  分 则

  8 结婚登记

  8.1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8.2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当事人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4.1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8.3 婚姻状况声明审核

  当事人对个人婚姻状况的声明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

  8.3.1 当事人声明为“未婚”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同时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没有其任何婚姻登记信息。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为“离婚”、“丧偶”、配偶姓名等,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没有其任何婚姻登记信息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为“未婚”“无记录”或空白等,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有当事人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确是未婚,应当先到记录该结婚或离婚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做出声明,婚姻登记机关按本规范第8.3.2款或第8.3.3款规定审核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声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为已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8.3.2 当事人声明“离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记载内容应当为“离婚”,记载为其他内容的,有以下佐证材料之一,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离婚登记信息;

  ——当事人提交的离婚证;

  ——当事人提交的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

  ——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档案复印件或证明;

  ——其他可以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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