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3年3月29日,本公司与锦江资本签署了《委托经营合同》,本公司受托经营锦江资本下属的组成部分锦江资本新城饭店分公司及锦江资本新亚大酒店分公司(以下称为“受托经营酒店”)。受托经营期限为15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且本公司享有委托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选择权,续期不少于5年。本公司在上述15年的受托经营期限内,每年向锦江资本支付固定金额的受托经营业务费用,同时,为了经营需要,本公司借用受托经营酒店于2013年3月31日在册的合格从业人员,并每年向锦江资本支付有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社会保险费等费用。除上述费用外的受托经营资产剩余收益或亏损全部归本公司享有或承担。此外,上述受托经营两家分公司在2013年4月1日前形成的原有债权债务仍由锦江资本继续承担。 于2013年3月29日,本公司与南华亭酒店及白玉兰宾馆分别签署了《租赁合同》,本公司租赁南华亭酒店及白玉兰宾馆所拥有的酒店物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以下统称为“租入酒店”)。租赁期限为15年,自201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止,且本公司享有租赁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选择权,续期不少于5年。本公司在上述15年的租赁期限内,每年向南华亭酒店及白玉兰宾馆支付固定金额的相关租赁费用。同时,为了经营需要,本公司借用租入酒店于2013年3月31日在册的合格从业人员,并每年向南华亭酒店及白玉兰宾馆支付有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此外,上述南华亭酒店及白玉兰宾馆在2013年4月1日前形成的原有债权债务仍由其分别继续承担。 上述受托经营酒店及租入酒店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纳入本公司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本集团的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受托经营酒店及租入酒店自2013年4月1日起经营产生的资产、负债已纳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本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于2013年12月30日,本公司与青年会大酒店签署了《委托经营合同》,本公司受托经营青年会大酒店,受托经营期限为14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如本公司有意对委托期限续期,经与青年会大酒店、上海基督教青年会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后可按约定对委托期限续期,青年会大酒店应予以配合。在上述受托经营期限内,本公司每年向青年会大酒店支付受托经营业务费用,同时,为了经营需要,本公司借用青年会大酒店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册的原有合格从业人员,并每年向青年会大酒店支付有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社会保险费等费用,并一次性买断受托经营酒店拥有的以201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的存货共计人民币2,447.23元。此外,青年会大酒店在2013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原有债权债务仍由其继续承担。本公司设立了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青年会宾馆分公司(“青年会宾馆”)以核算受托经营青年会大酒店后发生的业务。青年会宾馆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已纳入本公司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本集团的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青年会宾馆自2014年1月1日起经营产生的资产、负债已纳入本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本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