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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智科:国盛智科2021年年度报告(32)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推介公司发展进程及业务亮点,促使管理层听取来自资本市场的声音,了解外界对公司的看法、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

(六) 其他公司治理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六节 重要事项

一、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一)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承诺背景 承诺类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及期限 是否有履行期限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 如未能及时履行应说明下一步计划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股份限售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潘卫国 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③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⑤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 2019年10月28日;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⑥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股份限售 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卫小虎 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公司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作相应调整。 ③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④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⑤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等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之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⑥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019年10月28日;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 是 是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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