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已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统一的其他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并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和机制确保其得到严格执行与有效运行,切实保证了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内容的真实和公允。在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过程中,公司始终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确保为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和《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其他鉴证报告。 (3)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 3-1-4-11 保荐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进行了尽职调查;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发行监管函[2011]75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的要求,保荐机构对于尽职调查过程的重点事项进行了相应核查,核查手段主要包括:走访、函证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查阅有关资料,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律师、发行人会计师等进行访谈等。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客观披露了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记录了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情况。 2、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①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制度、会计政策文件,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现场抽查会计档案和会计凭证,查看财务电算化软件及操作流程,检查发行人财务人员简历,复核财务部岗位分工、兼职、关联关系;查阅了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制度及内控文件。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报告制度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人员具备从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适当的胜任能力,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管理电算化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相关制度建设较为完善,相关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②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采购、销售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供应商和客户管理制度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采购和销售业务负责人;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流程进行了穿行测试。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采购、销售业务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客户、供应商管理制度和流程较为完善,且得到了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度不 3-1-4-12 存在重大缺陷。 ③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资金管理制度,访谈财务总监及相关业务人员,执行了资金循环穿行测试,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有关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取得发行人财务报告、往来单位余额表,分析财报中关联方互相占用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金收付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2)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行业统计信息,将发行人的财务变动情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分析,关注了发行人毛利率水平以及变动情况,取得了报告期发行人原材料采购明细表,核查了发行人产品产量与原材料耗用的配比关系。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信息能够与公司生产情况、经营状况、采购及销售状况等非财务信息相互印证,财务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经营情况。 (3)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