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洋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相关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后在该等地块上新建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宁波恒洋取得的该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情况 序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坐落 取得 方式 面积 (m2) 用途 终止日期 (2)房屋所有权 序号 权证号 地址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 (m2) 1 房权证甬北洪自第2009197号 江北区通宁路399号 工交仓储 5,582.09 上述土地、厂房为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发行人已办理上述土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吸收合并对发行人的影响 宁波恒洋被吸收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和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占被吸收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因发行人吸收合并宁波恒洋为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此处发行人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发行人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数据扣减宁波恒洋的相关财务数据 被吸收合并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末资产总额及前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占发行人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相应项目的比例较低,本次吸收合并对发行 项目 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3-1-4-96 人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次吸收合并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许宁宁、俞国梅。宁波恒洋的主要股东为恒帅投资持股75%、俞国梅持股2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夫妇控制的企业,因而本次吸收合并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吸收合并前宁波恒洋的主要业务为将其拥有的土地及厂房租赁与恒帅有限使用,未从事其他业务经营。发行人通过本次吸收合并有效消除了关联交易,整合了恒帅有限与宁波恒洋的土地厂房资源。 宁波恒洋在报告期内不存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吸收合并宁波恒洋不涉及特殊控制权归属认定事项,系同一实际控制人许宁宁、俞国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注17:26-1-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 回复: 1、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①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够可靠估计的(同时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的收入,并按已经提供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的,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若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劳务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 3-1-4-9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