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存货盘点明细表,与发行人会计师讨论了存货监盘计划,参与了发行人对库存存货的盘点,并对发行人会计师存货监盘报告进行复核,确认了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盘点计划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和实际经营情况,存货实盘数与账面数一致。 (8)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了公司收付结算方式;取得了发行人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抽取了发行人大额现金收付凭证,核实现金收付内容。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大额现金收付交易。 (9)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查阅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等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通过访谈发行人会计师、和可比公司相应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对比分析,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保荐机构通过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查看往来账款明细等方式,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账龄以及发行人对供应商的付款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的情形;分析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变动情况,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新增大额异常客户;对报告期内的员工薪酬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将发行人的薪酬水平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等。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财务异常信息和利润操纵情形,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的情况,不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 3-1-4-16 (五)《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落实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财务会计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落实情况逐条具体说明如下: 1、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对账单,并对大额资金流出具体事由及发生背景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本保荐机构抽查了大额资金往来,核查了大额资金流出具体事由,通过查阅银行凭证、合同以及相关交易凭证的形式核实交易内容的真实性;查阅了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工商登记材料,并进行了现场走访,核查了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真实交易背景;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往来款项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独立函证,并取得了各期的主要销售订单或销售合同,核查了发货记录、签收单据等证据,确认收入真实性。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的银行账户明细以及报告期主要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核查是否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2、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联方清单,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采购明细表,了解了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叉的情况;取得并核查了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合同或订单及出库单、对账单、销售发票和记账凭证等相关证 3-1-4-17 据;查阅了报告期各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表,了解了应收账款变化情况,取得了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前十大客户所对应的订单,核查了订单条款与实际货款支付情况是否相符;对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合同或订单、发货情况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进行了逐一核查,查阅了上述客户的期后回款凭证,核查回款方名称与客户名称是否一致。 (责任编辑:admin) |